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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續費多少?

土地資源不能佔有只能使用,使用也就意味着要用支付金錢的方式來換取使用的權利,同時就算使用也會有期限的限制。在土地現有的使用期限快結束之前,如果使用人想繼續使用這塊土地就必須向有關部門續費。那麼,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續費多少呢?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續費多少?

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續費多少?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續費是肯定的,國家不可能無償讓人使用土地的,需要補繳出讓金續期。但是具體的續費金額數量需要諮詢當地國土局。就目前中國土地制度管理法而言,土地使用權到期續費是肯定的。但短期內不會實行,因為會影響三四線樓市去庫存。即便續費,也不是直接續交土地出讓金,很有可能會與房地產税結合起來考慮。

二、土地使用權年限的規定

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的是有限期的制度。這個限期的最高年限根據國務院1990年發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依據不同的用途分別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問題,還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基本問題:

1.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算點,並不是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土地使用者領取土地使用證、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計算。

2.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可有三種情況:其一,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准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其二,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這種情況主要是基於社會的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該出讓的土地,則該土地使用權就應由國家無償收回。其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權自然應當由國家無償收回。

3.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地上的建築物處理問題,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沒有規定,但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土地使用權約定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地上的建築物也由國家無償取得。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續費是該土地使用人想持續使用土地避不可免的一道流程,對於續費標準每個地區都不會有不同的規定,這是根據每個地區的實際土地價格來衡量的。但在一些經濟水平較低的中小城市中,使用這些地方的土地暫時還不會面臨收取到期續費的問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