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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期限過長,隨着客觀環境的變化,流轉收益的市場價格上升,容易產生合同糾紛;但流轉期限過短,會影響受讓方的積極性。

如何合理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可按不同作物和農業用途,雙方協商決定。從本市這幾年實踐的情況看,一般糧食作物、蔬菜、花卉和水產養殖不超過5年,果樹不超過10年比較適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後以合同形式確定。

流轉的價格原則上不低於該土地前三年的平均收益。為確保農民利益,各區縣政府可制定最低保護價進行指導。對農村土地承包法頒佈實施前,部分流轉期限過長或價格偏低的流轉合同,本着既要尊重歷史又要依法保護承包農户權益、保護生產力發展的原則,可以通過流轉雙方當事人協商,修訂流轉合同條款等辦法,予以調整。

對流轉期限超過承包期剩餘期限的,根據土地承包法“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剩餘期限”的規定,應視為無效合同,原合同可依法解除,並重新簽訂流轉合同。對價格偏低顯失公平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予以變更;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通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或司法途徑按照公平原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