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減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中需要對以下事項作以明確規定:
1、流轉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需要寫明流轉土地的具體位置、地類、面積、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編號,原承包合同編號,以及土地流轉後使用方對土地的用途。
2、流轉期限
需要明確寫明流轉的年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此處日期要注意符合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限,並且不可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另外還要寫明交付日期。
3、支付金額、時間、方式
明確約定流轉土地以實物形式支付,還是以現金方式支付。明確約定具體每年每畝需要支付的實物種類及公斤數或人民幣金額。由於流轉期限較長,還可考慮物價等因素另行約定。支付可採取一次性交付或逐年交付。一次性交付的要明確交付日期,逐年交付的約定每年具體交付日期,還可約定每年以多少比率遞增。當然,逐年交付也可約定不遞增。
4、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發包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轉包金,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合理利用、保護流轉土地,有義務協助承包方按合同約定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干預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承包方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有義務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轉包金。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隨意棄耕、拋荒。轉包期滿,及時向發包方交還土地,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接受流轉權。承包方在流轉期限內再次流轉的,需要經發包方同意,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5、 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應明確約定權屬及相關補償措施。
6、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承包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7、違約責任
雙方應當明確約定違約的情形以及承擔的違約責任,這樣可以促使雙方認真履行合同,同時也可以保護守約方的利益。
8、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雙方簽署土地承包合同時要明確內容,如流轉土地情況、流轉年限等都要作出明文規定,重要的是要在合同中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這樣做,雖然不能完全消除糾紛,起碼可以在源頭減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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