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時合同效力如何
若是在實際耕種的過程中,出於某些原因例如為了更方便耕種等農民自發的交換了所承包的土地,這種交換行為時常發生。那麼這種村民換地耕種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嘛?當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時當時籤的互換合同有效嘛?本站為大家分析一下。
一、村民換地耕種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嗎
互換合同糾紛往往是在雙方已對土地互換達成了協議,且已實際履行後發生的,多是一方土地被徵用,為得到徵地補償費提起訴訟,要求換回原承包地,恢復原狀。對該類案件的處理,有的人認為,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約定互換的期限,就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時合同效力如何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前提是:互換以兩個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前提。承包人雖然喪失了自己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同時取得對方承包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小規模流轉的形式,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互換屬於承包經營權的相互轉讓,涉及互換雙方原承包經營合同標的和承包關係的變更。互換合同與轉讓合同最為相似,都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同,不同之處在於轉讓合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價金的交換,受讓方需向出讓方支付價金,而互換合同是標的物的交換,無須價金的支付。實際生活中有附補足金的互換,即不等價互換後,尚有差額,差方可以金錢補足。所以,互換合同與轉包、出租合同是存在根本差異的,不能依據該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該解釋第十七條關於不定期的規定只能適用於轉包、出租這兩種流轉合同糾紛的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項規定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公示的限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該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就土地權屬發生變更,世界各國的相關制度大體上分為登記要件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即:土地權利的變動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法律效力,交易完成,土地權利即發生轉移,當事人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但不登記的,其權利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就是説,土地互換後,當事人進行登記的,登記的法律效力是可以對抗第三人;當事人未經登記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並不產生導致互換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的生效既不需要以發包方的同意為要件,也不以登記為要件,有別於土地轉讓合同(需要發包方同意為合同生效要件),也有別於承包租賃合同(轉移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應予以區別對待。
從上述分析中可知,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中的互換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我國律法規定互換合同需要經過村委會的簽字蓋章以及鄉鎮政府鑑定等後才生效,才是有效的合同。若是當時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走這些步驟,就是無效的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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