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土地使用證丟了怎麼補辦
一、耕地土地使用證丟了怎麼補辦
耕地土地使用證丟失後,應先向房地產登記機關報失。登記機關核實有關情況後,房主到所在居委會開具證明信,然後帶齊户口簿、身份證及其他相關材料即可辦理房產證掛失手續,房管部門會向房主提供遺失房屋的房產證聲明。進而補辦手續就此完成。
房產證丟失後,應先向房地產登記機關報失。登記機關核實有關情況後,房主到所在居委會開具證明信,然後帶齊户口簿、身份證及其他相關材料即可辦理房產證掛失手續,房管部門會向房主提供遺失房屋的房產證聲明。房主再持聲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該聲明見報後,若無人提出異議,房主可持身份證、聲明書原件、刊登聲明的報紙原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到房管部門填寫《補辦房產證申請表》辦理房地產補發公告,房主再持補發公告到指定報紙上刊登補發公告通知,該通知見報後自補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異議,將由房管部門補發新的房產證。
土地使用證是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二)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三)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證是對該土地擁有使用權的證據,所以如果有土地使用證丟失了的,就無法在需要的時候確定土地使用的權利,而進行相關手續的辦理也會變得比較複雜,所以在發現土地使用證丟失之後,就要及時的進行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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