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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註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註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註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出具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三)申請人為單位應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四)原土地證書;

(五)政府批文或土地權利終止的有效文件。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註銷的情形有哪些?

1、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註銷登記。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限屆滿後未申請續期或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被註銷怎麼辦?

1、撤銷核准登記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撤銷核准登記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國有土地使用證註銷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完成,需進行地籍調查的宗地,另加20個工作日。如果在有效期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政府可以註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土地使用證的用處

1、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

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一般來説,土地使用證不會無緣無故的註銷的,現在常見的註銷的原因就是因為政府部門因為市政工程要收回土地,這樣註銷土地使用證的時候就得提交跟政府部門簽訂的徵地補償協議。土地使用證的辦理跟註銷都是歸國土資源部門管理的,一般土地使用證的註銷都是無償的,辦理起來也比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