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本的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是什麼意思
一、房本的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是什麼意思
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
出讓土地,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從政府手中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方式的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政府同意。劃撥土地,這種方式的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政府同意後補繳土地出讓金。一些公共設施用地就是這樣。
二、擴展資料:
土地獲取方式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
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
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我國對土地的管理比較嚴格,相關的土地應按照我國的土地管理進行相關的規定進行辦理。劃撥是一種國家將土地無償的劃撥給個人進行使用。但無權對土地進行相關的買賣和轉讓,都需要通過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相關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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