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土地如何流轉的?
一、村集體土地如何流轉的?
承包方與受讓方應就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等進行自願平等協商,達成流轉意向。發包方受承包方書面委託,可代表承包方統一與受讓方進行協商。流轉雙方協商達成初步意向後,報所在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對受讓方情況進行審查(同村同組承包户相互間轉包、租賃、互換土地或實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審查)。
對受讓方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資質審查:法人資格、註冊地址、信譽度、資金實力、技術水平、經營管理能力和履約能力等;
2、項目審查:實施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總體規劃要求,項目的預期效益及經營風險等。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保證金和土地復耕保證金制度。
3、訂立合同。經審查後,在鄉鎮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監督下,雙方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發包方或中介組織受承包方書面委託,可代表承包方與受讓方訂立合同。除代耕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都應簽訂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規範化書面合同。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轉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積、質量等級;
3、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轉方式;
5、流轉土地的用途;
6、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7、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8、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9、違約責任。
三、關於村集體土地的法律規定。
1、《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做出了原則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這一規定,解決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可以採取四種途徑,即當事人協商、雙方調解、仲裁機構裁決和法院訴訟。
依據法律規定,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在村集體中進行轉讓,但是要依法轉讓。要通過簽訂合同,約定內容,然後上報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等流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有關於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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