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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土地使用證過期了還要錢嗎?

土地作為國有資產在使用申請都有着較嚴格的流程和標準,所以我們在使用土地上還要注意相關法律法規。而到期的土地該怎麼辦,到期後能續費嗎,到哪裏去辦理,費用是多少。下面小編就土地使用證過期了還要錢嗎這一問題結合我國現行法律為你做詳細的解答。

我國對土地使用證過期了還要錢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按照目前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現行法律對即將到期的土地有着嚴格的要求,在這裏大家一定要注意自己手中的土地使用證。在即將到期的前一年到相關部門進行申請,國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收取一定費用。如果你還有什麼樣的法律問題也可以電話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