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劃撥和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劃撥和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劃撥和出讓的區別在於:
1、土地性質的定義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
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屬於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劃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3、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出讓土地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範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劃撥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所有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共同點
1、都是土地的流轉;
2、土地的性質都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購房影響
劃撥土地在使用權限上一般沒有明確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只可以使用、收益,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如果要轉讓、抵押、出租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因此,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存在額外的費用,如果是劃撥的土地在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進而增加交易成本。
土地性質是劃撥和出讓在土地證上有區別嗎?
1、土地使用權劃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有具體使用期限。使用的權限不一樣,土地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的擁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為對價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
綜上所述,公民在得到特定的土地資源前提一定是從他人手中固有的權利中轉移得來的,但是土地在轉移過程中會因為劃撥或者出讓的性質不同而產生不一樣的效果,但實際上劃撥有比較強的國家行為的定義而出現糾紛時不能參照出讓的訴訟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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