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什麼權?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什麼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指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二、特徵
1、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民事權利
2、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相對獨立的物權,屬於用益物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三、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業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為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四、補償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後段的規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於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民法典理。
付給餘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楊在明認為”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餘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準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説,要補償的費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即出讓方與使用方協商,將另一快地的使用權與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交換時,雙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換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結算。土地使用者通過交換得到土地使用權,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
我們國家所有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任何的企業和公民都是隻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那麼在申請使用權後,也是需要向繳納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使用税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以及土地的具體面積來計算,同時土地的使用權會根據用途而分為不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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