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爭議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理範圍。故可以與鄰居協商,協商不成,可申請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行政機關收到爭議案件後,一般先組織雙方調解處理,調解不成則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原則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如果政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後,鄰居不履行,還是不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但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請執行。當然,如果對行政機關的土地使用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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