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府出租土地使用權要注意什麼?
一、鎮政府出租土地使用權要注意什麼?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三、法律特徵
用於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租雙方當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達成協議。
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權須依法申請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有國有土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近幾年中,隨着公民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購置自己的房產,因為房屋的價格過於高昂,所以在買賣時一定要簽訂正規的合同,在合同中要寫明具體金額以及房屋具體信息,那麼公民也是擁有使用權,當使用權到期後也是需要辦理續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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