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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過户出讓需要注意什麼?

國家為了避免土地在個人的手中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就允許使用權可以在公民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相互轉讓,但是如果想要讓土地在轉讓之後能夠由法律認可其權利就必須完成所有的過户手續,下面一起來看看土地使用權過户出讓需要注意什麼?

土地使用權過户出讓需要注意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過户出讓注意事項: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

出讓轉讓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方可登記過户。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模式及操作事項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3、法律依據:

《房地產管理法》第 38 條、第 39 條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45 條

如果已有土地使用權的公民要將自己的權利轉讓過户給其他人就必須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同時,還要根據土地法律的規定完成所有的法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