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府、鄉政府有權徵收土地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從上述這幾個法條可以看出,無論是從徵地的“審批機關”還是“實施機關”來看,都與村委會和鎮政府沒有任何關係,徵地的審批機關只有“國務院和省政府”,徵地的實施機關是“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村委會和鎮政府實施徵地拆遷在法律上沒有任何依據,所以他們是沒有權力進行徵地拆遷的。
實踐中,村委會或鎮政府的工作人員通常扮演着協助者的角色。作為基層幹部,上述人員既熟悉徵地拆遷的政策和流程又掌握現場的實際情況,在補償安置方面有很大的話語權,雖然職位低但權力很大。
然而,很多村委會或鎮政府虛構國家徵收土地的事實,轉手將土地賣給開發商以謀取暴利。還有的村委會或者鎮政府採取租賃土地的方式代替土地徵收,這種買賣土地、以租代徵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嚴重者甚至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面對這種情況,村民應當如何維護合法權益呢?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相關村民有權拒絕鎮政府、鄉政府徵收土地買賣,並向當地的國土部門舉報或申請查處。如果相關部門漠視農民權益,對違法行為不管、不問,村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職責。即使遇到“強徵”、“強拆”,也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並以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證據。由於徵地、拆遷案件比較複雜,專業性又強,村民最好及時委託律師代理維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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