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出讓程序是什麼?
一、我國土地出讓程序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採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於國家所規定的較低價。
1、招標方式。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需要優先土地佈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拍賣方式。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較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4、掛牌出讓。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地產開發商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其中最優的公司會公示出來,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最後確定的公司為土地獲得者。
二、土地使用權可以買賣嗎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是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者依照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有限處分的權利。
受讓人按協議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約定比例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協議,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可分為拍賣出讓、招標出讓、掛牌出讓、協議出讓四種。在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方面,我國還有出讓年限、出讓規範等諸多需要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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