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使用制形式包括哪幾種形式?
關於我國的土地制度大家都是很清楚的了,首先我國的土地並不是私人所有,也不是企業所有,關於這一問題,身為中國公民都是比較清楚的,那麼作為土地使用者來説一定要對土地使用形式要有所瞭解,那麼我國土地使用制形式包括哪幾種形式呢,關於這一問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我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形式主要有哪幾種?
(1)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確定;出讓的方式有協議、招標、拍賣三種。
(2)土地使用權出租,即國家將土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國家繳納租金的行為。這種方式,出租的年限一般較短,每年繳納的租金較少,承租人承受能力較強,容易被承租人接受。目前,有的地方已普遍實行了這一有償使用方式;有的地方正在進行試點。
(3)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即國家將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企業,形成國家股,國家從企業生產利潤中取得相應的股息。這種方式,實質上是國家向企業的一種投資行為。
(4)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即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被授權的公司和投資機構負責該土地的保值、增值,並可以憑政府主管部門發給的授權委託書向其他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者租賃方式配置土地。
(5)收繳土地使用費或者場地使用費,外商投資者與中國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法》等法律,在我國取得土地使用權,中方企業或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向中國政府繳納土地使用費或者場地使用費。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費權的權限是什麼?由誰來收歸國家機關還是歸個人?國有土地使用者可以向外發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權嗎?其收繳的費歸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土地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徵收。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我國土地使用制形式包括哪幾種形式的相關資料,關於土地使用的形式我們要明白無論形式怎麼變,土地使用權是永遠不能歸個人所有的,關於這一問題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直接在線諮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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