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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哪幾種形式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抗辯權是我們需要去了解的內容,如果存在合同違約或者是一些特殊的情況,我們都可以使用合同履行的抗辯權維護自身的權益,但當前大多數人對於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並不瞭解,不知道具體存在哪幾種形式,不知道該採用什麼方式去解決,那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哪幾種形式呢?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哪幾種形式

當前協議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形式有哪幾種

1、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先履行抗辯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對雙方來説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簽訂合同後可能會因為一些原因或者是故意耍一些手段,導致我方的權益受到侵害,這時候我們就可以採用抗辯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所以在社會生活中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非常重要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