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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表現形式和責任形式

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很多種,大概可以概括為兩類一種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取得,一種是土地使用權的無償取得。對於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國家對於其的轉讓有着很多的限制性規定,以防止有些人獲取不法利益但這並不意味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沒有限制。以下我們就對違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表現形式與責任形式進行相關了解

違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表現形式和責任形式

一、違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表現形式

違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是指未經批准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

違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是不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未達到一定的投資開發程度等條件,違法轉讓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違法轉讓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主要是非因破產、兼併的原因轉讓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違法轉讓土地,主要是指除上述三種類型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轉讓土地。

二、違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責任

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將被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對不同類型的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違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對違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對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查處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時,發現涉及國家工作人員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應當及時處理,本部門無權處理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依法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由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處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第七十三條規定,對非法轉讓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追究刑事責任。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查處違法轉讓行為時,發現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在調查終結後,應當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給出了具體的判定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但是並不僅僅只有三種。對於違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還有一個兜底的條款即可以對任何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轉讓都可以進行適用。其的主要責任形式有兩種,一種為行政責任一種為刑事責任,這兩種責任中都具有國家懲罰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