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違約責任是什麼?
一、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違約責任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違約責任是需要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支付違約金,或者是根據實際損失來支付違約金。
(一)出租人的責任
1、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承租人標的物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違約行為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出租人未按合同約不定期提供技術服務或因干預承租人購買租賃物,給承租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出租人明知第三人對購買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還購買該標的物給承租人,出租人應付相應的責任。
(二)承租人的責任
1、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由承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其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的,由承租人負相應的責任;
3、承租人在佔有租賃物期間未妥善保管、維修租賃物,使租賃物受損的,由承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融資租賃合同相關介紹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交易的產物,而融資租賃交易是由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所構成的交易。這兩個合同分別是由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所簽訂的融資性租賃合同以及由融資租賃公司與出賣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作為融資租賃合同構成部分的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並非完全孤立的,恰好相反,二者是緊密的連接在一起的。這主要表現在: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不是向買受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而是向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上規定主要是基於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並不在於通過其中的買賣合同獲利,而在於通過租賃合同獲得豐厚的利潤,所以出租人一般並不關心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真正關心買賣合同履行情況的是承租人,因為承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對租賃物的使用和收益。因此,租賃物的質量及性能如何對其來説是至關重要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融資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所要簽訂的,也就是按照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來進行處理的,通常情況下這樣的一種融資租賃合同是不能夠違反法律規定,如果其中一方違約的話,必須要承擔相對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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