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土地使用費標準是什麼?
一、上海土地使用費標準是什麼?
上海土地使用費標準是需要根據不同的費用來進行確定:
(一)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每平方米14元;
(二)土地管理費:使用土地每平方米0.4元;徵用土地,不超過徵地總額的3%;
(三)土地出讓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收取不低於評價估地價的20%、40%、80%的土地出讓金;
(四)耕地開墾費:佔用基本農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12倍收取(每畝10000—12000元);佔用一般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8—10倍收取(每畝8000—10000元)。
(五)土地登記費: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加收40元;
(六)土地使用證工本費:精裝本每本20元,簡裝本每本10元;
(七)土地租金:劃撥土地補辦租賃手續,根據用地性質和土地等級按每平方米1.04—6.59元收取;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按照用地性質,以租賃合同額的15—25%的標準收取;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的,按照實際用途的土地純收益之差收取租金。依據《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等規定。
二、土地使用證的作用是怎麼樣的?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
《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是涉及到土地使用方面的一些税費的話,應當是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不同的判斷的,大多數情況之下,土地使用費是包括由土地的管理費用,還有就是土地的出讓金以及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等相關費用的,具體標準也給大家介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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