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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及其上限規定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農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等。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及其上限做出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及其上限規定是什麼

1、耕地的承包期限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稱天水田)、水澆地、旱地和菜地。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

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的規定,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我國農村的實際做法,同國家政策的規定也是一致的。

2、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

目前,我國草原承包面積2.08億公頃,佔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50年的承包期。

我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其中集體所有的林地約佔59%,國家所有的林地約佔41%。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30年至50年。

對於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鑑於林地的特殊性,許多地方都將林地的承包期限適當延長。在立法過程中,許多地方、部門建議,同耕地相比,林地的承包期應當適當長一些,以規定30年至70年為宜。對有些特殊的樹種,70年的承包期仍顯不夠,應當更長。

本法規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定期限

鑑於全國絕大多數地方第二輪承包已結束,有的地方第二輪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規定的承包期限長的實際情況,為了穩定既存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防止因本法的實施引發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亂,更好地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本法在第62條對這種情況做了特別規定:“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依照本法的規定,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例如,實踐中,一般魚塘的承包期為1至3年。對承包“四荒”進行治理開發的,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承包期最長可以達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