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轉讓年限規定是什麼?
一、農村土地轉讓年限規定是什麼?
農民轉讓土地時,轉讓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能超過土地承包剩餘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二、土地流轉有哪幾種形式
1、土地轉包,即承包方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户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2、土地轉讓,即承包方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
3、土地出租,即承包方作為出租方,將自己承包期內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收取租金。
4、土地互換,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5、土地入股,即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與他人共同生產,按股分紅。
6、反租倒包,即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面把農户的承包地反租過來,集中連成一片,給予農户適當的經濟補償,再把土地承包進行轉租或發包給農户、個人或企業單位。
7、土地託管,即承包方承包地委託農業服務組織或農户代為經營管理,託管雙方簽訂協議,委託方向受託方支付一定的費用。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轉讓集體土地時,要簽訂土地轉讓合同,而土地轉讓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是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在我國,農村的土地是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的基礎,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提供遇到了相關的需要流轉集體土地或者是出讓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簽訂合同以及相關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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