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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使用權繼承嗎?

承包土地使用權繼承嗎?

承包土地使用權顧名思義就是,農民承包集體或者國家的土地進行使用,用於耕地或者其他生產活動,這種承包土地使用權在農村十分常見,而且承包的土地使用權都是一輩一輩的沿襲下來的,父輩承包後去世後字輩繼續使用,所以導致很多人的觀念裏面,覺得承包土地使用權是繼承下來的,但是承包土地使用權繼承嗎?

一、承包土地使用權不是繼承

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當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並且農村的土地也不適用於繼承;繼承人能繼承的是土地使用權產生的收益部分;

二、承包土地使用權不能繼承的依據

1、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採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於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户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2、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根據《物權法》第2條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47條也做出同樣規定。

3、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物權法》第124條至134條對此有專門規定,該法第120條還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非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

4、《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户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一個家庭成員。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為承包方的“户”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户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這有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承包土地使用權繼承嗎這一問題,除了林地之外,其他的承包土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土地的其他收益都是屬於繼承人的,因為承包的土地是歸集體或者國家所有的,不是屬於個人的,所以不能繼承。但是如果土地還在承包期內,即使某個家庭成員去世,那麼其他家庭成員是可以繼續在承包期內使用土地的,但是這不是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