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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權能否繼承嗎?

一、土地承包權能否繼承嗎?

土地承包權能否繼承嗎?

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在土地承包人死亡的情況下,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户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於,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户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根據法律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非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

二、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即除林地外,其他承包地的承包權不得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户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一個家庭成員。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為承包方的“户”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户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這有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許繼承,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用於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對於土地承包權的具體認定情況,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但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只有林地的承包權才可以繼承,而其它的土地類型的承包權是不可以繼承處理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的承包土地類型來進行認定。

標籤:繼承 土地 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