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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罰過款的,現在又來拆違,這合理嗎?

一、我的房屋罰過款的,現在又來拆違,這合理嗎?

我的房屋罰過款的,現在又來拆違,這合理嗎?

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房屋如果是屬於違法建築,被城鄉規劃部門以罰款代替拆除後,現在又來拆除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違法建築建房人權利的救濟途徑

(一)違法建築在被行政主管機關定性之前,依法應受到保護

按照民法典的基本原理,除了無主財產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權。就違法建築而言,在被行政主管機關確認為違法建築之前,已經被違法建築的所有權人實際控制着,因則違法建築的所有人享有着對該違法建築的實際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基於對建築材料的合法佔有而享有的,故法律應當予以適當的保護。

任何部門在未經規劃部門對建築進行合法性認定前,私自強制拆除,必然侵害所有權人的權利,所有權人有要求私自強拆行為人給予補償。

(二)違法建築的拆除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規定,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拆除都是可以抵制的。

違法建築的所有權人應嚴格核查拆除單位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對自己的違法建築進行拆除;如拆除單位未按照程序進行拆除,所有權人完全可以拒絕違法拆除。同時,拆除單位儘快拆除違法建築的目的是為了達到推進與自己利益關係的工程進展等目的,違法建築的所有權人只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申請複議的權利等等,必然可以使拆除單位的進展放緩,這樣就能為違法建築所有權人爭取得到談判、補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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