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屋即將被司法強拆,我該怎麼辦?
一、我的房屋即將被司法強拆,我該怎麼辦?
司法強拆一定要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1)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
(2)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此處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個月。
如果不滿足上述任一條件,則行政機關無權申請司法強拆,換言之,作為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維權。
此外,該條文還明確了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
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實踐中多表現為區、縣級人民政府。這就意味着,在房屋徵收工作中活躍的街道辦、村委會、國土部門都無權申請,如果司法強拆的申請主體不適格,也是被徵收人維權的依據之一。
另,司法強拆也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54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説,行政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前,需要先向當事人出具《催告書》,如果當事人在《催告書》送達後10日內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才能提出申請。
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催告義務,或者在送達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成為被徵收人維權的依據。
此外,司法強拆也應符合“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可見,政府在申請強制執行時應該是已經履行了先補償義務的。
如果政府沒有履行先補償義務就申請司法強拆,也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維權。
法院應對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司法強拆是在居民尚未對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訴訟或者是接受其補償措施的情況下,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對其進行司法強拆。如果居民在和政府部門進行商議,拆遷的補償或者賠償措施時認為該方案有爭議,但是政府部門強行進行公佈的話,可以向當地的監察委或者是上級監察委和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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