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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房屋拆遷政策的統一標準是多少?

一、國家對房屋拆遷政策的統一標準是多少?

國家對房屋拆遷政策的統一標準是多少?

拆遷補償全國沒有統一標準,房屋拆遷需要結合房屋結構、地域位置、建造年限、拆遷項目公告、安置補償方案等因素綜合評估,城市房屋可以參考周邊商品房市場均價爭取補償,補償方式通常有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二、國家徵收拆遷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重大項目建設等原因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需要徵收房屋的,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三、房屋徵收拆遷方案包括哪些內容?

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擬訂徵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徵收的目的;

(三)房屋徵收的範圍;

(四)被徵收房屋類型和建築面積的認定辦法;

(五)房屋徵收補償方式、標準和計算方法;

(六)補助和獎勵標準;

(七)安置房屋的基本情況;

(八)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九)房屋徵收補償的簽約期限;

(十)受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名稱;

(十一)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政府在城鎮建設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會徵收到城鄉居民的土地或者房屋,這樣就要根據標準支付拆遷補償款。經濟發達到期的拆遷補償標準就高,拆遷房屋根據房屋所在片區及周圍商品房價格等,確定一個補償標準,即便是同一地區,也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