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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國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和政策是什麼?

一、徵收與補償原則

興國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和政策是什麼?

房屋徵收與補償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二、徵收範圍

為公共利益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在興國縣平固街片區實施棚户區改造,徵收四至範圍:東至濱江大道,南至公安局家屬樓,西至平固街、十字街,北至富源街,詳見徵收紅線圖。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房屋徵收部門:興國縣房地產管理局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興國縣瀲江鎮人民政府

四、徵收補償簽約期限

徵收補償簽約期限由縣政府根據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在發佈房屋徵收公告時予以確定。

五、徵收補償實施程序。

(一)調查登記階段。在房屋徵收實施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組織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1.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處理。房屋建築面積、用途等以房屋產權證載明的為準,對證載面積有異議的,可申請有資質的房屋測繪機構測繪,並按新認定面積予以補償,測繪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2.店面的認定處理。

(1)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建設規劃證等載明為商業用途的臨街道第一層房屋,按店面進行補償。

(2)房屋產權證沒有載明或有載明後改變用途的,臨街道第一層第一自然間房屋並在經營,於2002年7月1日以後至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連續經營兩年以上,並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交納了税費的,經認定小組認定後,徵收時可參照店面標準適當予以補償;其餘房屋按原房屋性質進行補償。

(3)雖有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但徵收時處於停業狀態的,不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3.未經登記的建築認定與處理。

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未依法登記的建築,由縣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局、城建局、瀲江鎮政府及所轄居委會等單位調查認定。

(1)對1990年4月1日《城市規劃法》頒佈實施前,未經登記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屬土地上自建的房屋,經認定為合法房屋,可參照有產權主房屋進行補償。

(2)1990年4月1日以後未經城建、國土等部門批准自行搭建的房屋,或未經認定為合法建築的,均視為違章建築,一律不予補償。

(3)在公房用地內搭建的房屋,未經產權人同意的均視為違章建築,一律不予補償;經產權人同意的(提供相關證明),按照附屬房的相關標準進行補償。

(二)宣傳發動階段。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予以公告後,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開展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三)簽訂徵收協議階段。房屋徵收部門發佈房屋徵收協議簽訂通告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方案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併發放協議簽訂序號。

1.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在本方案確定的徵收補償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報請縣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所在社區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交房的,由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發放補償資金、搬遷交房。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按協議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後,被徵收人在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4.發放補助、獎勵資金。在被徵收人完成搬遷交房並經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驗收合格後,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發放補助、獎勵資金及選房序號。

5.過渡與安置。根據協議約定給予被徵收人過渡與安置。

6.資料歸檔。房屋徵收工作結束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及時收集、整理房屋徵收補償資料,按户建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户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六、徵收補償、補助及獎勵

對被徵收人給予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的補償,指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並給予一定的補助和獎勵。

被徵收房屋價值按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計算。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附屬房、生產生活設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按(附表)的標準另行計算。

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面積大於主體房佔地面積的(即附屬房佔地和庭院面積),大於部分按產權人土地證載性質的評估價予以貨幣補償。

(一)私產主房屋的徵收。私產房產權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

1.私產房住宅主房屋的徵收。

安置比例:主體住房安置比例,按被徵收住房建築面積1:1進行安置。被徵收住房只有一層的,按被徵收住房建築面積增加50%安置指標;被徵收住房為兩層的,按被徵收住房建築面積增加20%安置指標;被徵收住房為三層及以上的,不再增加安置指標。

增加的安置指標面積,按相應房屋評估價扣除相應房屋結構重置價後予以貨幣補償。

(1)貨幣補償:對私產房產權人按被徵收房屋房地合一的價值實行貨幣補償。

①凡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交房的房屋基準價格為(超過公告規定期限簽訂協議搬遷交房的不享有此項補償價格):

Ⅰ.所有權證為國有劃撥的,房屋基準價格由徵收人確定的價格;

Ⅱ.所有權證為國有出讓的,房屋基準價格按國有劃撥的房屋基準價格增加5%結算:

Ⅲ.所有權證為集體的,房屋基準價按國有出讓房屋相應結構基準價格的70%標準給予折算;

Ⅳ.無任何證件但被認定是合法建築,按房屋所屬地段土地屬性的房屋基準價格給予折算。

②被徵收人家庭房屋屬於唯一一套住房,選擇貨幣補償且其住房面積小於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築面積結算。

(2)產權調換:

①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證載或經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拆一償一”的辦法用於產權調換,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高於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向被徵收人結算差價;對被徵收房屋價值低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由被徵收人向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結算差價。

在產權調換中,因户型差異,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住宅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10%(含10%)以內部分,按成本價由被徵收人向徵收實施單位結算,超出10%以上部分及安置後的剩餘面積由被徵收人按交房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

②增加的安置指標面積不予以產權調換。

③產權調換房屋安置原則:對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實行在指定區域相對集中安置,進行現房或期房套房安置,取消返宅基地安置。

Ⅰ.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交房的,按地塊以“誰先簽訂協議,誰先選房”的原則選擇安置房。

Ⅱ.被徵收人按被徵收房屋與提供用於產權調換房屋面積最接近值的原則選擇安置房;附屬房一律不計入安置面積(只給貨幣安置)。

Ⅲ.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徵收人家庭房屋屬於唯一一套住房,且面積不足36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在廉租房或公租房中安置;選擇產權調換的,可將安置面積補足36平方米,36-50平方米的面積差額部分按成本價由被徵收人向徵收實施單位結算,50平方米以上的按交房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

Ⅳ.安置房户型(面積):一室一廳(4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廳(50平方米左右)、二室二廳(60、80平方米左右)、三室二廳(100、120平方米左右)

Ⅴ.辦理產權調換安置房屋所有權證時,被徵收房屋為國有出讓房屋所有權證的,給予辦理國有出讓房屋所有權證;被徵收房屋為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或持有土地所有權證仍為集體的(含無任何證件但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給予辦理國有劃撥房屋所有權證。

(3)搬遷費與臨時安置費的補償:

①搬遷費:選擇貨幣安置的按主房建築面積5元每平米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補償,不足750元每户的補足到750元每户;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主房屋建築面積10元每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補償,不足1500元每户的補足到每户1500元每户。

②臨時安置費:按主房建築面積給予6元每平方米每月的臨時安置費,不足600元每户每月的補足600元每户每月;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按季度發放,臨時安置費發放時間為自被徵收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後三個月止;貨幣安置自被徵收人搬遷交房後給予三個月臨時安置過渡費。

過渡期多層建築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築不超過36個月。如因房屋徵收部門原因致使產權調換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標準1.5倍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超過12個月的,從超過之月起按原標準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4)補助與獎勵:

①搬遷獎勵:凡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交房的,分時段進行獎勵,具體標準為:第1-10天簽訂協議並搬遷交房的,按國有出讓的房屋相應結構基準價格的20%予以獎勵;第11-20天簽訂協議並搬遷交房的,按國有出讓的房屋相應結構基準價格的15%予以獎勵;第21-30天簽訂協議並搬遷交房的,按國有出讓的房屋相應結構基準價格的10%予以獎勵。

②購房補助: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徵收户,凡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交房的,可以享受按國有出讓的房屋相應結構基準價格的20%購房補助。

③提前簽約獎:凡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交房的,給予被徵收人200元每平方米的獎勵。補償款、補助、獎勵資金按實際搬遷交房時間計算,憑搬遷交房驗收單10天內全額發放。

2、私產非住宅店面房屋的補償。

私產非住宅店面房屋產權人的補償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

(1)商業用房安置比例。對被認定為商業用房的,按認定建築面積1:1進行安置。商住混合建築只有一層的,對住宅部分建築面積增加50%安置指標;商住混合建築為兩層的,對其住宅部分建築面積增加20%安置指標;商住混合建築為三層及以上的,不再增加安置指標。

增加的安置指標面積,按相應房屋評估價扣除相應房屋結構重置價後予以貨幣補償。

(2)貨幣補償:

①對持有國有出讓所有權證的私產非住宅房屋產權人,按被徵收房屋房地合一所在地段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格予以補償。

②對持有國有劃撥私產非住宅所有權證或被認定為店面面積的,按前款基準價格80%予以補償。

③購房補助:凡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交房的,參照非住宅房屋所在地段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格給予被徵收人10%的購房補助。超過公告規定期限簽訂協議搬遷交房的的不享有此項補助。

④獎勵:凡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交房的,對被徵收人按被徵收住改非房屋面積,第1-10天獎勵300元/平方米;第11-20天獎勵260元/平方米;第21-30天獎勵220元/平方米。

⑤搬遷補償:店面和住改非房屋搬遷補償參照私有住宅搬遷補償標準執行。

⑥店面和住改非房屋按以下標準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不再給予臨時安置補助,即每月按被徵收營業用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的5‰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期限為6個月。

(3)產權調換:按證載或經認定為非住宅的合法建築面積“拆一償一”的辦法進行就近地段或同類地段產權調換,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非住宅店面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差價。對被徵收非住宅店面房屋價值高於用於產權調換非住宅店面房屋價值的,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向被徵收人結算差價;對被徵收非住宅店面房屋價值低於產權調換非住宅店面房屋價值的,由被徵收人向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結算差價。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非住宅店面房屋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部分,由被徵收人按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類營業性非住宅市場價格結算。市場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①搬遷補償:店面和住改非房屋搬遷補償參照私有住宅搬遷補償標準執行。

②店面和住改非房屋按以下標準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不再給予臨時安置補助,即每月按被徵收營業用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的5‰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自停產停業之日始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後1個月止。

店面被徵收人選擇住房產權調換方式的,按確定的建築面積1:2的比例返還住宅樓房,不計算差價,或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被徵收的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分別進行估價確定差價。凡在徵收補償簽約期限內完成協議簽訂並搬遷交房的,按比例返還後的面積享有私有住宅同等補助與獎勵。

(二)“公房”的徵收。

1.企業(單位)自管公房的徵收:對被徵收產權單位、產權人房屋價值的補償,一律實行貨幣安置方式。

(1)對企業(單位)改制時土地已被收儲的不再徵收補償。

(2)對土地未被收儲的,如果徵收的企業(單位)非住宅區,土地房屋按評估進行補償後,土地由政府收回;如果徵收的為企業(單位)職工的住宅區,其土地房屋不予補償,土地由政府收回。

(3)對已參加房改獲得全產權的房屋和集資建房的徵收,按本方案私產房徵收補償執行;對已參加房改僅取得部分產權房屋的徵收,按照興房改字[1997]1號規定完善產權後,按本方案私產房徵收補償執行。

2.政府直管公房的徵收:政府直管公房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按證載面積由有資質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一律實行貨幣安置方式。

3.對“公房”承租人的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及獎勵。

(1)補助及獎勵對象:企業(單位)分配、按要求交納房租、水電等費用且仍在所承租的公房居住的承租人。發生了轉租、轉讓或房屋空置的不予補助、獎勵。

(2)不符合保障房安置的按原租合同租金標準補助6個月臨時安置費,不足600元每月按600元每月補助;

(3)對非住宅公房承租户按同類地段直管公房非住宅租金標準給予三個月臨時安置補助。

(4)搬遷交房獎勵:企業(單位)自管公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凡在協議簽訂通告規定期限內,第1—10天簽訂協議並搬遷交房的獎勵5000元/户;第11—20天簽訂協議並搬遷交房的獎勵4000元/户;第21—30天簽訂協議並搬遷交房的獎勵2000元/户;超過30天的不予獎勵。

補助、獎勵資金按實際搬遷交房時間計算,憑搬遷交房驗收單10天內全額發放。

4.保障性住房安置。

(1)安置對象:企業(單位)自管公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符合廉租住房或公租房安置條件的承租人。

(2)安置原則:企業(單位)自管公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符合廉租住房或公租房安置條件的優先安置,不輪候;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地塊以“誰先簽訂協議,誰先選房”的原則選擇安置房。

(3)配租户型:按《興國縣2015年公租住房實施辦法》配租。

(三)非公有制生產性企業房屋的徵收。

1.對非公有制生產性企業房屋的徵收,按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值實行貨幣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公司通過評估確定。

3.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費及獎勵,按私有住宅相應標準執行。

(四)附屬設施(附作物)、臨時建築的徵收補償。

1.房屋徵收涉及附屬設施(附作物)徵收的,按本方案附表所定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2.臨時建築的徵收,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附屬房標準(附表)給予貨幣補償;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3.對公租房承租人在所承租房屋周邊自建房屋徵收,經產權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按照附屬房標準(附表)給予貨幣補償;未經產權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不予補償。

4.房屋室內設有架空層(含閣樓)的,按照附屬房標準(附表)給予貨幣補償。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根據《興國縣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執行。

1.營業用房補償期限:實行產權調換的,自停產停業之日始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後1個月止;實行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期限為6個月。

2.營業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每月按被徵收營業用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的5‰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3.非整體徵收的非營業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為:

廠房:每月按被徵收非營業用房屋價值補償的4‰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其他非營業用房:是指既不是廠房又不涉及到被徵收人房屋整體徵收的站場碼頭、倉庫堆疊等,其他非營業用房按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的3%對被徵收人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七、法律責任

遵照《興國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四章法律責任相關規定執行。

有關興國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內容如上所述,國家給予拆遷補償的範圍比較廣,不僅房屋還有其他土地附着物也要給予賠償,最大程度的給予經濟補償,減少給被拆遷人帶來的經濟損失,這樣能夠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也能更好地推進國家拆遷政策。小編以興國縣為例為大家介紹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具體的還要遵循本地政府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