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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住改非賠償標準國家是統一的嗎?

一、拆遷住改非賠償標準國家是統一的嗎?

拆遷住改非賠償標準國家是統一的嗎?

由於各地區基本情況不同,在“住改非”房屋補償上也出現了不同的做法,國家並有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

1、按照房屋的實際用途補償,也就是説能夠具體認定房屋確實是用於經營使用的,按照商業用房的具體補償標準補償,房屋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的具體補償標準補償。

2、住宅房屋用於經營使用的,根據住宅房屋的實際狀況,比如是否持續經營、是否有營業執照、是否沿街等相關情況,再根據商業用房的具體補償標準估價補償。

3、住宅房屋用於經營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補償估價金額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估價金額的平均值確定。

4、按照住宅的補償標準補償,這種情況主要是住宅房屋用於經營使用的時間較短,尚不支持作為非住宅補償的。

5、住宅房屋部分用於經營使用的,該部分按照商業用房的補償標準補償,其餘部分按照住宅的補償標準補償。

二、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有哪些?

(一)拆除居民個人所有的房屋的補償。

居民個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和出租的房屋,拆遷時的補償方式可採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形式的任一種。即由拆遷人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評價標準,進行估價、補償、註銷產權,補償費一次付給所有人,或者以相當的房屋與私房屋進行產權交換。

(二)拆除出租住宅房屋的補償形式。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決策工作規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憑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的修改。”即儘管拆遷補償有三種形式。其中,出租住宅房屋包括用於出租的公房(地方政府直管房、單位自管房)、私房以及其他產權形式用於出租的住宅房屋。由於該類住宅房屋產權人出租住宅,與承租人簽有租賃合同,承租人居住的住宅為出租住宅房屋,對該類出租房屋只有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後,才可使原租賃關係繼續保持,才可避免因拆遷而引起租賃户與住宅房屋產權人的矛盾。

(三)拆除依法代管的私房補償。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房地產管理機關(代管執行單位)對房屋現狀作出勘驗記錄或拍照錄像,並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評價標準補償,補償費由房地產管理機關代為存入銀行。

(四)拆遷委託代管的私房補償。

除全權委託外,建設單位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補償方式和辦理補償有關手續。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房屋拆遷補償不管是住改非,還是屬於非改住,那麼在賠償上面國家都是沒有統一的標準,都會結合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進行確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來,只要不造在被拆遷者的利益受損,那麼就不會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