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補償標準

高鐵拆遷房屋國家有統一的補償標準嗎?

一、高鐵拆遷房屋國家有統一的補償標準嗎?

高鐵拆遷房屋國家有統一的補償標準嗎?

高鐵拆遷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的,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國家在修建調整鐵路網絡的時候徵收拆遷的,徵收補償是沒有統一標準的,由徵收地的徵收部門制訂各地的補償標準。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造成拆遷協議無效有哪些情形

1、被拆遷人委託他人處理拆遷,被委託人如果沒有按照委託人要求籤訂拆遷協議的無效。被委託人轉委託無效,由於拆遷安置過程不是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若是轉委託也必須徵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2、拆遷人的拆遷許可被撤銷,拆遷協議無效。

3、拆遷人未按法定程序告知被拆遷人補償標準。

4、拆遷公司未按照規定告知被拆遷人此次拆遷的補償形式或未按照規定程序對房屋的重置價格進行評估,則被拆遷人無法得知房屋重置價格的真實情況,均應視為拆遷公司故意虛假告知或故意隱瞞房屋重置價格作價的法律規定,因此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應認定無效。

5、部分產權人簽字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效力

6、如果被拆遷房屋為共有產權房屋,那麼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主體應當是全體產權人。如果部分產權人代理其他產權人簽字,應當由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書。

7、如果委託關係不是有效的,那麼這份協議效力待定,其他部分產權人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協議無效。

8、如果協議被確認無效,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對被拆遷人提出的要求安置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法院應當要求拆遷人提供相應房源。如果沒有房源的,可視情況參照貨幣補償的政策判決貨幣安置。

9、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協議無效;拆遷人與其他不在拆遷範圍內的當事人訂立的拆遷協議為無效。

10、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拆遷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對方所訂立的拆遷協議為無效。

11、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限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12、拆遷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13、被拆遷房屋為共有產,拆遷人和部分共有產人簽訂協議,或部分共有產人以其餘共有產人的被委託人身份簽約,其餘共有產人要求確認協議無效,經審查委託關係不能成立的,應予支持;部分共有產人以個人名義簽約,並保證承擔法律後果,但無證據證明其他共有產人同意,其他共有產人要求確認協議無效並予以安置的,應予支持。

在現代生活很多拆遷的時候,很多老百姓第一反應就是想要知道自己確切的能夠獲得多少的賠償,但是這個數額是誰也説不準的,必須要經過合理的評估之後才能夠確定,比如説自己的房屋的實際的面積以及房屋的市場的價格,相關的數據結合起來才能夠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