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房屋拆遷的國家補償標準是什麼?
北海房屋拆遷的國家補償標準(部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業主單位須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遷户進行拆遷補償安置,被拆遷户應當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户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房產權屬證件,建房批准文件或土地(房產)權屬認定結果計户,拆遷安置按户進行。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房產權屬證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記載為準。無上述證件的,以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地調查和土地(房屋)權屬認定結果為準。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須由項目業主單位與被拆遷户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載明被拆遷房屋的位置座落、建築面積、補償安置方式、補償金額、拆遷期限、拆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當事人需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項目業主單位與被拆遷户經反覆協商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轄區人民政府負責進行協調,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如被拆遷户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拆遷工作或拒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項目業主單位、轄區人民政府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拆遷補償處置方案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被拆遷户發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被拆遷户應當在期限內自行拆除房屋及地上建(構)築物、交出土地,不得阻撓。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按土地被徵收時市人民政府公佈和實行的《北海市轄區徵地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採取貨幣補償和回建地安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鼓勵以貨幣補償或產權房(公寓房)置換方式解決被拆遷户住房問題。
貨幣補償,指項目業主單位按照《北海市轄區徵地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對拆遷的房屋及其它附着物進行補償。
回建地安置,指項目業主單位按照回建宅基地安置條件給被拆遷户提供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被拆遷房屋用地的供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十條 對符合回建宅基地安置條件但不申請回建宅基地的被拆遷户,可申請貨幣安置。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補償金額=回建宅基地面積×回建區宅基地平均市場價格-回建宅基地成本
回建區宅基地平均市場價格評估參考的供地方式按被拆遷房屋佔地的供地方式,回建宅基地成本為被拆遷户按本實施辦法取得回建宅基地的成本。
第三十一條 回建地的地點和麪積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轄區人民政府確定,項目業主單位統一委託進行回建地的規劃設計及基礎配套設施建設,並負責回建地的徵地補償、通水、通電、通路、排水、排污及場地平整費用。
被拆遷户根據回建宅基地的規劃設計條件,自己出資建房。
第三十二條 回建宅基地按“一户一宅”原則進行安置。
(一)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件或經批准的土地權屬認定材料,户口在本村(拆遷地)的被拆遷户,可按如下兩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方式選擇安排回建宅基地:
方式一:按户籍人口情況申請安排回建宅基地。
每户回建宅基地面積以人均20平方米計算,最高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具體標準為:
1、屬1人户的,原則上與近親屬合併安置;如屬孤寡老人、五保户的,統一由業主單位負責另行安置;
2、屬2人户的,每户48平方米;
3、屬3人户的,每户60平方米;
4、屬4人户,每户80平方米;
5、屬5人以上户(包括5人户),每户100平方米。
符合上述回建宅基地安置條件的被拆遷户,屬1至2人户的,每一户可申請不超過60平方米回建宅基地。但每户申請並獲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積超出安置面積的部分,須按回建宅基地成本價繳納有關費用。
方式二:參照權屬證件面積以宗地為單位申請安排回建宅基地。具體標準如下:
1、證件登記佔地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請安排60平方米的回建宅基地;
2、證件登記佔地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請安排80平方米的回建宅基地;
3、證件登記佔地面積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請安排100平方米的回建宅基地。
申請並獲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積大於證件面積的,須按回建宅基地成本價繳納有關費用。
(二)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件,户口不在本村(拆遷地)的被拆遷户,可以憑權屬證件申請安排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照權屬登記宗地為單位計算回建用地面積,具體標準如下:
1、證件佔地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請安排60平方米的宅基地,申請並獲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積大於證件面積部分,須按回建宅基地成本價繳納有關費用;
2、證件佔地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可申請安排不超過80平方米的宅基地;
3、證件佔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可申請安排不超過100平方米的宅基地。
(三)在本村有房屋(自建或繼承),户口不在本村(拆遷地)又未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證件的被拆遷户(除五保户、孤寡老人外),確屬住房困難,經申請並報所在村(居)委會、鎮(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核實同意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土地權屬後,可以申請按宗地為單位安排回建宅基地。安置回建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
1、權屬認定房屋佔地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請安排60平方米的宅基地;
2、權屬認定房屋佔地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可申請安排不超過80平方米的宅基地。
申請並獲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的被拆遷户,須按回建用地成本繳納有關費用。
(四)對於持有合法房屋權屬證件但無土地權屬證件的,按房屋權屬證件上的佔地面積計算。
(五)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件的被拆遷户,土地權屬證件面積大於按上述規定申請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積的,可對超出部分的土地按北海市城區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均價)進行補償。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補償金額=被徵收土地所在片區基準地價×(原權屬證件土地面積-回建宅基地面積)。
(六)回建宅基地成本由項目業主單位按照徵收土地成本、回建小區配套建設等費用進行核算,並上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三條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户家庭户口簿記載的常住户口人數確定。被拆遷户家庭成員在本集體雖無常住户口,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拆遷地現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含已在外定居人員);
(二)原户口在拆遷地的在校學生;
(三)原户口在拆遷地現在監獄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安置人口計算截至市人民政府發佈《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止。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安置人口計算截止日為協議簽訂生效日;市人民政府已就具體重大項目徵地拆遷制定相關規定的,按相關規定核定安置人口。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户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結婚登記並分立户口簿的,可申請分户安排回建宅基地;未結婚登記但分立户口簿的,與家庭內部其他成員視為一户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安排回建宅基地:
(一)夫妻雙方分户申請的;
(二)城市居民在農村非法購買土地或在集體土地上非法建房的;
(三)户口不在本村(拆遷地),且未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證件的;
(四)未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認定手續的;
(五)在本市已享受過政府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
(六)被拆遷户有其他宅基地(含繼承、分户、一户多宅等),已超過規定面積的。
第三十六條 項目業主單位負責辦理被拆遷户回建宅基地的《建設用地批准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被拆遷户自行辦理房屋報建手續,房屋建設所需的建築施工圖紙等資料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提供。
第三十七條 拆遷過渡安置方式以被拆遷户自主解決為主,項目業主單位協助的方式進行。
(一)自主解決過渡住房的,由項目業主單位給予被拆遷户一次性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和搬家補助費(含搬家費、人工費)。臨時過渡安置費標準為每户每月500元,時間以被拆遷户搬離原有住房之日至政府或項目業主交付回建地後五個月止計算,不足12個月按12個月計算,超過12個月按實際時間計算;搬家補助費標準為每户400元。
(二)被拆遷户不能解決過渡住房、由項目業主單位安排臨時過渡住房的,僅按每户400元標準給被拆遷户發放搬家補助費,不再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
(三)被拆遷户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完成房屋拆遷的,由項目業主單位視具體情況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八條 徵收土地涉及拆遷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等集體經濟組織的辦公用房、公益事業用房以及鄉村學校用房,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補償;回建用地的位置和麪積按國家用地政策和城鄉規劃要求確定。
近年來,國家不斷出台相關的政策完善拆遷措施,減少暴力拆遷等事件造成的不良影響,對於拆遷人員的素質,資格等都進行嚴格的培訓,被拆遷人員對於拆遷補償標準不滿意的情況,可政府發佈公告中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書面申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以上的北海房屋拆遷的國家補償標準是針對北海居民的標準,但是也是根據全國標準而來,有共通之處,其他地區可做借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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