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拆遷合同糾紛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一、簽了拆遷合同糾紛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簽了拆遷合同糾紛對方不履行就是構成違約。我國的法律對拆遷合同的違約行為做了規制,給權利受損的一方提供了多方面的救濟,具體的救濟手段如下:
1、實際履行。對“實際履行”之界定,各國存在較大分歧。要言之,大陸法把實際履行作為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採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另外,法律規定,受損害方在要求違約方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後,若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4、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5、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擔保法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二、與拆遷合同糾紛相關的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以上就是簽了拆遷合同糾紛對方不履行的救濟手段。從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簽了拆遷合同糾紛對方不履行,那這種行為就是法律所説的構成違約了。我國的現有法律對拆遷合同的違約行為做了非常細緻的規制,給權利受損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多方面的非常有效的救濟,之所以這樣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拆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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