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房屋拆遷安置合同怎麼辦?
不履行房屋拆遷安置合同此時可以請求政府實行強制拆遷,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如果與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未確定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仲裁,拆遷人無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希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可以與拆遷人可再次就申請仲裁事宜達成協議,之後依法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拆遷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是提起訴訟,由於拆遷相對的是行政機關,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拆遷糾紛可申請行政訴訟的範圍包括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發生拆遷安置糾紛怎麼辦?
1、對於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進行產權調換的應確認產權。
對於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條例》的規定可以進行產權調換的應確認產權,即被拆遷人對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享有選擇權。但對已進行了作價補償的,就不能再進行產權調換。對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主張產權調換,有主張作價補償的,可進行產權調換,對其共有人因共有產權之間的爭執,可作為析產案件另案處理。拆除房屋屬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既不能作產權調換,也不能進行補償。
2、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可以享受產權調換及補償的待遇。
但是如果被拆除的房屋,當時城市規劃部門認為不屬於嚴重違反城市規劃,只是做了罰款處罰,而房屋所有人又補辦了有關手續的,該房則由違章建築變為合法建築,可以享受產權調換及補償的待遇。
3、對於拆除臨時建築物,只能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對於拆除臨時建築物,如果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物,拆遷人依法應享有拆遷補償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對於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能產權調換,只能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對於公民的房屋被拆遷之後沒有住所的,此時拆遷方需要按照房屋,此時為了避免日後又發生拆遷糾紛,通常情形下雙方會簽署拆遷合同。此後,不管是被拆遷方還是落實拆遷工作的主體,都不得隨意的違反或者是不履行房屋的拆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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