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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產權糾紛發生怎麼處理?

安置房2.39W

一、拆遷安置房產權糾紛發生怎麼處理?

拆遷安置房產權糾紛發生怎麼處理?

1、糾紛發生之後首先可以協商處理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起訴時需要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訴狀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拆遷安置房產權糾紛發生的原因

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户,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範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且拆遷安置房買賣大多不能一次性將一切手續辦理完畢,其後續手續通常要出售方配合辦理,這就為糾紛的產生留下了隱患。近幾年來,宜興法院受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每年都有大幅度的遞增,其中大部分是拆遷安置房的買賣糾紛。拆遷安置房形成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

(1)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如《關於徵地拆遷安置房上市交易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規定,取得合法產權的徵地拆遷安置房,自取得產權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後需上市的,應補繳土地出讓金和享受優惠的有關税費(具體收費標準另行制訂)後才能進入市場。

(2)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户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四)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六)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

拆遷安置房產權糾紛發生之後,糾紛當事人首先可以分析導致糾紛發生的原因,然後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糾紛的處理辦法。對於無法協商確定處理辦法的情形,任意一方當事人最好在訴訟時效內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