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要遵守什麼程序?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1、發佈徵地通告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
2、徵詢村民意見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記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4、擬訂“一書四方案”組捲上報審批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5、徵用土地公告徵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地所在村進行徵用土地公告。
6、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7、報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8、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9、土地補償登記。
10、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土地被徵收後改變其土地所有權性質,即變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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