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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獎勵,怎樣對待才正確?

一、拆遷獎勵,怎樣對待才正確?

拆遷獎勵,怎樣對待才正確?

拆遷獎勵是對於按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人的一種獎勵,對於被拆遷人而言,是具有吸引力的,但被拆遷人不能盲目追求獎勵而簽訂補償協議,首先要確保補償是合理的才考慮獎勵的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房屋拆遷評估的注意事項

1、補償標準低。土地管 償標準授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規定。而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違反立法法的規定,沒有嚴格按照授權目的行使該項權力,將該授權給下級行政機關,下級行政機關為了減少土地儲存成本,維護地方政府利益,通常將補償標準規定較低。

2、隨意性大。在農民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案件中,有的拆遷人暗箱操作,與被拆遷農户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嚴重缺少公開、公平性,對同樣被拆遷農户的房屋,在同等的條件下,得到的安置補償結果不一樣;另外,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交由村民會議按照民主議定程序決定,補償標準隨意性大。

3、拆遷協議凸顯家事代理性。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一般僅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而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4、處理難度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案情複雜。

(2)羣體性糾紛多,社會影響大。

(3)息訴工作難做。

在進行拆遷手續時都是需要先確定賠償的標準和賠償的具體內容,同時也是需要先支付拆遷補償費用獲取了批准才可以進行拆遷工作的,這也是國家明確規定的事宜,如果在進行拆遷的過程中拆遷部門有做出違反相關規定後當事人也是可以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投訴的。

標籤:獎勵 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