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四類補償協議,千萬不能籤!
在拆遷過程中,簽訂補償協議無疑是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但是很多被拆遷人卻難以嚴守這一關卡,因為拆遷協議的種種問題,莫名其妙吃了虧。“我簽了補償協議,但是徵收方説我的合同主體不合格,不給補償,我該怎麼辦?”、“説好這些錢是房子的補償,我們簽字了,又説搬遷、安置的補償也算在裏面!”......諸如此類的情況還有很多。
今天愛土拆遷律師團就為廣大被拆遷人分析四類有問題的補償協議,大家千萬不要簽字。
一、徵收主體不適格
一份合法有效的協議首要內容就是要有適格的主體,拆遷主體不適格,會導致被拆遷人的權利得不到任何保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也就是説,在房屋拆遷中,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唯一的徵收與補償主體。
而現實中,跟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可謂是五花八門——沒有經過授權的村委會、開發商、施工單位、甚至是由拆遷方組成的臨時機構,這都是嚴重違法的。
二、空白協議
一般來説,拆遷補償協議需要有以下內容: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現實中,拆遷方大多會拿着沒有填寫具體拆遷補償金額的空白協議,以高額補償為幌子,與被拆遷人口頭商議補償金額,承諾之後再填寫金額。這種協議,一旦簽了,被拆遷人就真的淪為菜板上的魚肉,任人宰割。拆遷方可能會隨意填寫合同內容,直接導致我們原本達成的補償數額無法得到履行。
三、補償安置事項不完整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至於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適當調整。
在實踐中,很多拆遷方為了少給一些補償,制定的補償協議大多都是不完整的。例如:有的補償協議上只寫明瞭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但是沒有提及搬遷、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的補償。
很多被拆遷人在簽字的時候也不以為然,認為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就已經涵蓋了所有的補償事項。但在拿到補償後,才發覺自己家的補償比其他人少了很多,就這樣稀裏糊塗吃了虧。
四、徵收方違約責任不明確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所以説,違約責任是拆遷補償協議中不可或缺的一項內容。
而現實中,由於安置補償協議都是拆遷方擬定的。所以,一些拆遷方為了避免承擔違約責任,在協議中極少規定自己的違約條款,或者刻意模糊違約責任條款。
這種情況下,如果拆遷方之後不履行或不合理履行自己的補償安置義務,就會導致被拆遷人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
愛土拆遷律師温馨提示: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並沒有大家想象中的那麼簡單,一旦簽字就意味着一錘定音,協議便產生了法律效力,再想要推翻就很難了。
所以,我們一定要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就把好關。在沒有明確協議是否合理的情況下,一定不要着急簽字。否則等簽完協議之後才發現補償不合理,維權難度就很大了。在這方面,有很多當事人都吃了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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