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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協議起草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現在員工和用人單位簽署的均是有期限的合同,合同期分為一年、三年和五年不等,既然是有期限的合同,那麼雙方就面臨這合同到期的問題,合同到期後,雙方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進行續簽或者是結束僱用關係,但是,如果是由於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合同不能續簽的,需要支付給員工一定金額的賠償,雙方需要簽訂賠償協議,那麼,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協議起草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協議起草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雙方可以另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簽署《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不能以單方面的通知函代替。

2、如果公司和勞動者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均未提出續簽,而員工個人仍在單位工作,則公司不僅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且還存在一年後與勞動者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日後辭退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就是“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協議起草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遇到此類問題時,希望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和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拒不賠償,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聘請律師介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