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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談不攏,我可以不拆了嗎?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談不攏,我可以不拆了嗎?

很多當事人在面對強硬的拆遷方,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談不好,就會賭氣地説:我自己的合法房產,補償談不攏我就不拆,可以嗎?關於這個問題,今天想和大家鄭重地討論一下。

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徵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

我們國家是奉行“大河有水小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干”這樣一種價值觀的,也就是説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集體利益服從國家利益,儘管我們國家憲法也強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但如果為了公共利益,徵收個人的私有財產,則具有強制性。因此,我們一些被徵收人所説的拒絕徵地,拒絕拆遷,在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下,是比較難的一件事情。

但是,國家是以千萬個小家組成的,如果法律只是片面強調國家和集體利益,不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則有可能演變成當權者對公民私產的肆意掠奪,因此,我們所講的強制性,必須以合法性為前提,對此,憲法和法律都做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總結起來,一次合法的徵地拆遷具有三個特點:

一、為了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遷安置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由政府為實施城市規劃而進行開發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以上六點,已經將公共利益做了近乎窮盡化的列舉,如果連上邊六條裏邊都找不到的徵地拆遷理由,則必定是違法的,被徵收人完全可以拒絕徵收。

二、符合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是不是隻要為了公共利益,政府就可以強制徵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呢?答案是否定的。

即便是為了公共利益,政府在徵收土地時,還要滿足決策上的民主,程序上的正當,結果上的公開。比如,徵收農村土地及房屋必須符合佔補平衡的原則,應當獲得具有徵地審批機關的批准,應當履行“兩公告一登記”等法律程序。

徵收城市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換言之,就是必須發改委、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審批甚至要人大開會決定,才能啟動徵地工作。

沒有指標和計劃,沒有得到合法批准就開展徵地拆遷活動,即便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號,仍然是對老百姓利益的非法侵犯。

三、給予被徵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

即便是我們老百姓之間做個買賣,也講究“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雖然説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徵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具有強制性,但是,並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隨意拿走我們的土地和房屋,在沒有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之前,強制性是沒有合法基礎的。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居住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強制徵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但是,前提是政府的徵收行為本身是合法的,同時,已經給被徵收人給予了公平、合理的補償,符合國家法律的相關補償精神。

有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強調徵地強制性,常常恐嚇被徵收人“我們是政府徵地,具有強制性,你不簽字,到時候給你強拆了!”而對國家一再強調的合法性,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活有保證,先補償,後搬遷,保障被徵收人居住條件等原則性規定視若無物,這樣的做法和行為與國家法律的精神,與中央的政策也是背道而馳的。

愛土拆遷律師團認為,面對一些地方枉顧法律百姓利益,違法徵地的行為,被徵收人則應當相信法律,相信國家政策,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