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拆遷安置補償談判

拆遷安置補償談判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拆遷安置標準

一、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
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核定標準:
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築面積低於(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准的建築面積核定;
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
已婚並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範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併計算房屋建築面積。
三、農民自建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