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有哪些
侵犯財產罪也就是侵害財產罪,這並不屬於《刑法》中單獨的一個罪名而是一類罪,其中就包括了我們熟知的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等。一般在對侵犯財產罪定罪的時候,往往都是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數額,那從法律角度看究竟什麼是侵犯財產罪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其實就是指故意毀壞公私的財務或者是非法佔有公私的財務。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一定的財物、該犯罪對象必須具有相當的價值、該犯罪對象必須專屬於特定的主體這三點。
二、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有哪些
(一)犯罪對象必須是一定的財物
顧名思義,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一定的財產,這正如侵犯人身權利罪的犯罪對象是一定人的身體一樣。而且,該“一定的財物”對於犯罪主體的認識而言必須是有價值的。也就是説,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至少必須具有主觀價值。同時,筆者認為這種主觀價值的認識主體只能是犯罪主體而不能是該“一定的財物”的合法主體,因為在判定具體的某物是否是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時,考究物的價值是為了確定該物與犯罪主體的主觀認識的契合性,在此時,該物與其合法所有者間的關係是無足輕重的。
(二)該犯罪對象必須具有相當的價值
成為侵犯財產罪對象不僅有質的要求,還有量的標準。一般而言,侵犯財產罪都是結果犯,都要求犯罪客體被侵害的程度具有一定的嚴重性,顯著輕微的則不認定為犯罪。相應地,對於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而言,因此也要求在價值上必須達到法定的標準。
(三)該犯罪對象必須專屬於特定的主體
某具體的物之所以成為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最根本的是該物的所有權或佔 有權狀態被非法地改變。因此,某物只有專屬於特定的主體,才能準確地確定它存在的初始狀態,也才能進而分析其狀態是否發生了改變及這種改變是否非法。在這時,筆者所謂的物的主體的專屬性是指按照社會一般人的認識進行的判斷或推斷,能夠認識到該物不是拋棄物或無主物,而應屬於某一特定的主體的狀態性質。
是否可以説,任何物只要具備了以上的三個基本條件,就能成為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呢?從物的安全性上看,要成為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物的靜態安全或動態安全必須受到破壞,即喪失了靜態或動態的安全。而這必然還需要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在物的合法權利人不自願的情況下,改變了物的佔有狀態或價值存量。在刑法學中,這種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只是指犯罪人實行犯罪的行為。也就是説,上述的三個條件只是物本身所應具有的屬性,要實際成為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同時還必須實際地受到了犯罪行為的直接作用。
毫無爭議的肯定是財產,就包括了實務財產和一些財產性利益,當然,這些財產或者財產性利益要求具有一定的價值才行。而針對侵犯財產罪中不同的罪名,法律中規定在定罪的時候具體的犯罪金額不同。這也是需要重點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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