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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裏搞建設,村民自己訂了個《補償方案》,這樣有效嗎?

村裏搞建設,村民自己訂了個《補償方案》,這樣有效嗎?

近年來隨着國家經濟發展,農民朋友們的日子也越過越紅火了,家家户户都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攢下了一筆筆不大不小的財富。日子好了,大家就會想改善一下自己的居住生活環境。除了各管各到城裏買房之外,有的村子就把大夥兒叫到一起,一合計,可能就想着一起出錢搞搞建設,讓“舊村換新顏”。

那麼這時候問題就來了,村裏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能直接自己選定建設項目,制定補償安置方案嗎?如果有村民不同意村裏的決議,村委會能直接拆除村民的房子嗎?即明律師將在今天的文章中,為大家解答這兩個問題。

【村民自己訂了個《補償方案》,這樣有效嗎?】

關注即明律師較久的讀者朋友們可能早有印象,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該由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匯同有關部門,依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來擬定,並予以公告。

不管是村委會,還是村集體,顯然都不在以上主體範圍內,也就沒有這樣的資格去制定一份完整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但是放到實際生活中,大家還要分情況來討論這個問題。因為涉及到徵地補償安置問題時,雖然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集體經濟組織而不是農民個人,但最終接受補償和安置的卻是每一位被徵地的村民。

在不違反徵地拆遷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徵地程序由上而下按部就班進行的同時,村集體內部通過村民會議等方式商討每户村民補償和安置事項,並通過與村民簽訂協議等方式確定補償安置問題,這樣的補償分配方案和協議,不一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所以説,農民朋友們千萬不要以為,村委會和你籤的拆遷補償協議一定不作數,然後就為了不得罪人隨便籤字了。尤其是涉及到補償和安置條件問題時,一定要確保相關內容自己確實認可。

【依據補償方案和拆遷協議直接拆房子?村委會沒有這個權利!】

在集體土地徵收中,根據《土地管理法》、《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如果徵收雙方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那麼徵收方就可以依法啟動強制程序,要求被徵收人搬遷,交出土地房屋。

前文咱們提到了,村集體內部決議通過的部分《補償方案》涉及的補償安置事項,有可能會得到法律的認可。

那麼在這些條款有效的前提下,也可能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

部分村民不接受這個補償方案,雙方商量不出一致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村委會能不能直接對村民實施強制搬遷呢?

在這裏即明律師可以直接為大家揭曉答案:

村委會無權強制要求村民搬遷!因為咱們以上提到的這些法律規定中,只賦予了特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權利,村委會等自治組織並沒有獲得這樣的權力或者授權,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對村民實施強制搬遷的。

即使是在國家組織的具有強制力的徵收項目中,徵收雙方無法協商簽約,超出法定期限後,也只能由具有相應職權的徵收方依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村委會沒有資格代行其職。

最後即明律師來為大家做個總結:在不侵犯村民合法權益,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村集體內部共同商定一些建設項目,並商定補償事項,這樣做出的《補償安置方案》並不一定無效。但是,沒有任何法律賦予村委會直接自行對村民房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的權利。如果有農民朋友的合法權益被以此種形式侵害,一定要及時啟動法律程序,保護好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