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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維權的那些“禁區”,你千萬別輕易涉足……

在明律師自2007年前後專做徵地拆遷維權業務以來,積累了數千個案例的大量寶貴經驗。

拆遷維權的那些“禁區”,你千萬別輕易涉足……

律師發現,在拆遷維權中,有一些做法屬於“越界”,一旦做出隨時有“觸雷”的可能,嚴重時甚至會令自己的維權“大業”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也有一些被拆遷人選擇“無為而治”,結果則更是糟糕。

那麼,究竟在拆遷維權中都有哪些“禁區”是被拆遷人不宜涉足的呢?本文,在明律師換個角度為大家做總結歸納……

禁區之一:忽視拆遷啟動前準備,坐等動遷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著名行政訴訟專家楊在明律師有一句“名言”:拆遷維權的關鍵,在於被拆遷人要有未雨綢繆的意識。

具體而言,在一個拆遷項目正式啟動之前,有很多事情是被拆遷人應當重視並積極做好的。

譬如完成對自己房屋、土地的確權登記工作,並保管好相應的權利證書或者審批文件;確保與待拆遷房屋有利害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團結和睦,達成內部協調一致的“攻守同盟”等等。

實踐中,有的被拆遷人在已經獲知所在地區即將拆遷的情況下依然“按兵不動”,忽視自己房屋、土地存在的權屬確認漏洞等問題而消極等待,這是沒有任何意義和價值的。

與其坐以待斃,不如積極行動,這是在明律師要反覆向被拆遷人灌輸的重要維權理念。

比如在土地徵收項目啟動之前,會有依照嚴格法定程序開展的擬徵地信息告知、聽取意見等步驟,廣大被拆遷人此時就應當行動起來積極瞭解項目信息,必要時行使要求聽證的權利。

這就比在家裏乾坐着要強得多。

禁區之二:對相關公告敏感度不夠,坐等上門談判

一些被拆遷人錯誤的認為,拆遷項目的啟動是從有人上門來找你協商、談判時開始的,如果沒人找上門,那就暫時不需要做什麼。

事實上,拆遷項目的啟動是以相關公告的發佈作為法律上的標誌的。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叫做房屋徵收決定及徵收補償方案公告;在集體土地徵收中,叫做徵收土地公告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總之,當這類蓋着政府大紅印章的公告在拆遷區域內廣泛張貼出來時,就意味着項目的正式啟動。

隨之而來的就會是上門評估並協商補償數額等程序。

實踐中,被拆遷人要加強對“公告”這一事物的敏感度,及時在第一時間掌握公告內容並進行分析研判,如認為其中有明顯違法之處或明顯不合理、不公正的地方,就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要求聽證,政府一方依法是必須給予解釋説明並在有人申請時組織召開聽證會的。

若論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時機,此時就是最好的時間,至少可以確保被拆遷人在房子尚在,協議未籤的最佳狀態下尋求到律師的幫助。

禁區之三:對評估持輕視、牴觸情緒,放棄行使有關權利

在明律師在此前的文章及《在明説法》系列視頻節目中反覆強調過,房屋徵收評估是關乎最終補償結果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

雖然從現實角度出發,評估結果絕不等同於補償結果,但畢竟從法律層面看它是補償結果的主要依據。

然而實踐中,一些被拆遷人在拆遷項目進入入户評估環節後仍然漫不經心,有的輕易放棄自主協商確定房屋評估機構的權利,有的對拆遷方組織的投票、搖號、抽籤程序不予參與,有的對評估機構人員入户查勘不予配合不讓進門,還有的在評估報告出爐後不積極行使複核、專家鑑定權利而直接將報告撕毀……凡此種種,皆是非理性的應對評估環節的做法,應予杜絕。

事實上,如果被拆遷人積極行使了自己在此階段的程序性權利,即便不能直接影響、改變評估的結果,也是會為自己在未來的維權、談判中獲取更多來自拆遷方的重視與籌碼的。

一些被拆遷人想當然的認為那些救濟渠道皆為“無用”,這難免過於消極、悲觀了。

禁區之四:面對逼遷、強拆無所作為

律師所説的“作為”,絕非讓被拆遷人“硬碰硬”去拼命,而是要及時報警、及時固定證據、及時採取措施將損害控制在最小範圍。

這“三及時”對於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前這一協商、談判、博弈階段而言是極為重要的。

實踐中一些被拆遷人坐以待斃,直到房屋遭強拆或被嚴重破壞之時才想起撥打律所的電話求助,這對其接下來的維權將是極為不利的。

拆了一半的房子,你還如何堅守呢?這個問題,不是專業律師能解決得了的。

需要指出的是,個別被拆遷人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在強拆來襲時有意無意的往挖掘機、剷車、待拆房屋前面站,意圖用血肉築長城來阻止暴拆。

其結果只有兩種:其一,被拆遷人員直接架走按在地上或車上,眼看着房屋化為廢墟;其二,未被拆遷人員發現,最終成為剷車或房屋廢墟之下的亡魂!這樣的事情,實在是令人唏噓不已、難以承受的,被拆遷人千萬不可刻意“追求”這樣的“效果”。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拆遷人的是,本文所列舉的“禁區”,都是在強調、突出被拆遷人積極行動、作為的重要意義。

一味消極的拖延、等待,最終拖成“釘子户”,絕不是拆遷維權的正確思路,而恰恰是維權的最大禁區。

所謂“拖時間”,是建立在對維權大局的全面掌握,法律步驟的依次啟動之上的,是一種客觀形成的狀態,而不是主觀追求的結果。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的睡眠者,及時行動,是最好的維權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