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一方不願拆怎麼辦徵收?
一、拆遷糾紛一方不願拆怎麼辦?
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拆遷部門強制拆遷時,被拆遷人對強制拆遷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需要明確的是,政府實施土地徵收和拆遷工作,是根據城市的整體建設和規劃設計來進行的,不可能因個人不同意拆遷而更改城市總體建設規劃。
如果拆遷的主體是政府,政府進行拆遷一般是為了國家的發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它的拆遷是具有強制性的。在政府制定補償決定時,被拆遷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進行搬遷,也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作出房屋拆遷決定了人民政府是有權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的。
如果拆遷的主體是開發商,它的拆遷是沒有強制性的。如果被拆遷人拒絕拆遷,開發商只能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是絕對不可能進行強制拆遷的。
產生拆遷糾紛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處理,如果開發商通過法院勝訴了,可以由法院執行強制,其他人不能強拆。按現行法律法規,拆遷只有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然如果被拆遷方的建築物本身不合法,有關的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權限執法。被拆遷人仍舊不同意拆遷的,拆遷部門強制拆遷時,被拆遷人對強制拆遷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哪些部門可以實施強拆行為?
1、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2、對於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3、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規定強制執行。
4、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一般來説,行政機關通過法定的程序取得拆遷許可之後,該實施拆遷行為的行政機關就有了拆遷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實施的拆遷行為一般都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所以行政相對人一定要積極的配合,如果對政府強制拆遷的行為不服的,可以尋求法律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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