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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使用權賠償包括哪些方面?

1、付給餘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目前土地使用權賠償包括哪些方面?

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餘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準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説,要補償的費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即出讓方與使用方協商,將另一快地的使用權與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交換時,雙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換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結算。土地使用者通過交換得到土地使用權,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

2、房屋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房屋主體架構以及房屋內的裝潢、裝修及其他附屬物的補償

這是房屋拆遷補償的主要內容,其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由於具體辦法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地操作起來會有所不同。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4)搬遷獎勵

目前許多地方都對此做出了規定,指的是被拆遷方在規定的時間內與拆遷方積極配合簽訂協議且搬家交房而獲得的獎勵。

(5)搬遷補助費

其中,拆遷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根據原住房建築面積和規定的補助標準計算。但如果是拆遷人負責搬遷的,拆遷人不再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還包括:設備搬遷、安裝的費用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