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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住改非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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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住改非怎麼賠償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拆遷補償中房屋住改非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般來説,房屋用途不同,在拆遷中的補償標準也不同,可分為三類:一類是純粹的住宅;一類是純粹的營業用房;還有一類是由住宅作為營業用房進行使用,我們稱之為“住改非”房屋。有些地方在拆遷中將三類房屋規定了不同的補償標準,也有些地方未作規定。關於前兩類房屋的補償標準通常相對明確,但是對於“住改非”房屋,各地的規定卻經常不一樣,且分歧較大,利益糾葛明顯,而這類情況又具有多發性,拆遷補償安置中應對這類情況作何處理?首先,要對房屋的性質有一個認定,一般以關於拆遷方面的地方政府規章為依據來進行認定。因此,被拆遷人在判斷被拆遷的房屋是住宅還是非住宅時,應當先行找到當地政府規章中的相關規定。例如,如果糾紛地為北京,判斷標準為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如果糾紛地為上海市、重慶市、山東省等地,通常的判斷方法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為準,對房產證上未標明用途的,以被拆遷房屋報建時的用途為準。如果沒有地方政府規章可循,可以將“建房函字【1993】23號”文件作為判斷房屋使用性質的法律依據。“建房函字【1993】23號”文件是建設部在1993年所作出的《對湖北省沙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城市房屋拆遷中有關問題報告的覆函》,其相關內容如下:在拆遷中,對私房非住宅,應根據房屋產權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當私房的使用性質由住宅變更為非住宅房屋或經營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應向房地產管理局進行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對私有房屋使用性質雖已變更,但沒有辦理房屋使用變更登記的,應首先補辦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手續,補交國家規定的有關税費後,拆遷人則根據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的實際情況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合同。如沒有實行房屋使用變更登記,則可參考房屋所有人的經營是否合法,以及經營情況確定其房屋使用的性質。根據這一文件,拆遷開始以後私房性質的確認,原則上應當以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為準,對於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而未經登記的,按以下方式處理:1被拆遷人補辦變更登記----按非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2被拆遷人未辦變更登記經營活動真實存在且合法------按非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其次,關於房屋性質的確認主體。依《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12條的規定,關於房屋的性質(用途),當事人可進行協商並確定補償標準,如果協商不一致,可由當地規劃管理部門確認。該意見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房屋的用途在現實生活中呈現的較為複雜,住宅房屋作為營業用途房屋的現象較為普遍,給認定帶來了相當難度,為當事人提供協商的空間,容許他們綜合各種情況作出客觀判斷,無疑是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良方。同時,在協商不成時,將此問題交由規劃管理部門進行確認,為進一步解決問題打開了通道。對被拆遷人來講,不妨一試。如果規劃部門確認的結果對被拆遷人或拆遷人不利,雙方均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其三,依法對房屋的使用性質形成確信以後,屬於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便可以向拆遷人主張房屋拆遷補償款與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的雙向補償,並要求按照經營用途提高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