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補償標準

棚户區改造和拆遷有什麼區別?

一、棚户區改造和拆遷有什麼區別?

棚户區改造和拆遷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棚户區改造屬於民心工程,目的是改善人們的居住環境;房屋拆遷是屬於城市改造,對房屋所有者有一定補償的。

2、補償標準不同:改造分為貨幣和產權對換這兩種補償;拆遷對房子產權人給予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棚户區改造的房子怎樣辦理產權證

1、一般是從買房者和售房者這個交易後的時間算起,一般在一個月內容就要帶上購買房子的相關資料,比如説購房合同書、還有就是户口本、居民身份證,到房管局辦理手續就可以。

2、當提交完過户申請後,那麼就可以前往一些窗口繳納相對應一些税費才行,那麼這些包括了手續費、契税等。只有等這個税繳完後,才能把這個回執單拿回,再將它提交到過户的窗口進行辦理,如果買賣雙方有一人沒有辦法去辦理手續,那麼就要託他人代理進行辦理。

3、過户手續都辦理好後,那麼購買者就可以帶上房產賣契,到土地局辦理一下登記手續。同時需要提前的材料就有房產證,還有購買的發票、合同書、身份證、牆界表、房子的面積計算表等。

4、最後,購房者一定要等房管局的審核,如果沒有問題存在,那麼就可以去領取房產證。

綜上所述,可以瞭解到棚户區拆遷補償和正常房屋拆遷補償的補償項目基本是一樣的,只是補償的標準、補償的多少等存在區別。可對其棚户區改造房屋拆遷給予一定補償,具體補償金額由評估機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