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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區改造與徵地拆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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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區改造與徵地拆遷安置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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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區改造搬遷安置補償有哪些方式

1.貨幣補償

補償補助總款=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 搬遷費 臨時安置費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外遷補助費 其他補助費

2.房屋產權調換

(1)產權調換房屋

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臨時安置期限為36個月。安置房A區房屋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區房屋為“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補償補助總款

補償補助總款=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 搬遷費 臨時安置費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其他補助費

(3)產權調換房屋面積

被徵收人可選購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 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 10建築平方米,其中:

如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部分小於10平方米,則按10平方米計算;

本項目徵收範圍內同一人或夫妻有兩處及以上房屋的,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合併計算,10建築平方米只享有一次;

當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 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 10建築平方米小於產權調換房屋最小户型面積,允許購買本項目產權調換房屋最小户型。

3.產權調換房屋購買價格

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和10建築平方米部分,在簽約期限內按照優惠價格4500元/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本項目基準價格購買;

超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 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 10建築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項目標準房地產價格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