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徵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南充市徵地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及住房拆遷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徵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依法保護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依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範圍內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並直接負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範圍內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但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除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並負責做好被徵地村、組幹部羣眾的思想工作。
在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建設需要徵用土地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徵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依照法定程序,代表政府負責組織徵地的審查報批和具體實施工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與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洽談徵地事宜。
第五條 徵地調查、勘測定界完成後,自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地通告發布之日起,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徵地範圍內搶建建(構)築物,搶栽、搶種農作物、林木和改變土地用途。搶建的建(構)築物,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木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補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發佈徵地通告的同時,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徵地範圍內的户口遷入、分户以及房屋改(擴)建用地審批等有關手續。
第六條 徵用土地方案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被徵用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有效證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徵地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如期加理徵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擬訂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發布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機關,有關機關應予以核實,確有差錯的,應當糾正。
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對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應當自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徵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逾期拒不領取補償費用的,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徵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名義將其徵地拆遷補償費用在銀行專户儲存。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拆遷騰地。
第十一條 耕地被徵用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徵用耕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相關的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減、農業税。 徵用城市郊區的專業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十二條徵用士地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徵用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根據徵地補償登記,依照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支付給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安置途徑,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可以發放給被安置人員自謀職業。對土地被全部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建制被撤銷,實行”農轉非”的,其徵地費用應全部用於轉為非農業户口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
第三章 徵地補償
第十三條 徵用土地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按下列規定計付:
(一)徵用水田、專業菜地、專業魚池(塘)的,按土地所在區位、類別以及等級進行補償。其中:郴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資興市城市規劃區內和各縣城規劃區內,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9倍;各縣(市、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8倍;各縣(市、區)鄉集鎮規劃區內,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 7倍。徵用旱地,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徵用其他區域內的耕地,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
只宜種植單季稻產糧區,徵用水田的,按該水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的60%分類計算土地補償費。
(二)徵用園地的,按該土地鄰近水田補償標準的80%補償;徵用經濟林地的,按該土地鄰近水田補償標準的50%至70%補償;徵用其他林地的,按該土地鄰近水田補償標準的30%至50%補償。
(三)徵用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的,按該土地鄰近水田補償標準的20%補償。
(四)徵用水塘、渠、壩等農田水利用地以及專業漁池(塘)以外魚塘用地的,按該土地鄰近水田補償標準補償;徵用水庫用地的,按該土地鄰近水田補償標準的60%補償。
(五)徵用鄉(鎮)、村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樑)、公益事業(如學校、衞生所、幼兒園、敬老院等)、企業用地和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按該土地鄰近水田補償標準補償。
不論是徵地執行者還是被徵地者,核算徵地補償的辦法都必須依據南充市徵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來進行。在徵地過程中難免會有糾紛發生,特別是徵地補償款方面的經濟糾紛,當發生糾紛時雙方最好能協商解決,儘量避免暴力衝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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